前日,记者见塘沽新华东里小区内一醒目横幅,上书“解放路街联合村居委会废品回收站”。
记者走访发现,这是该小区居委会通过书面协议与废品回收点建立合作关系,收取一定的管理费,在社区内设置的专门的废品回收站。律师认为,居委会此举既侵犯了其他废品回收个体或单位的权利,又无权代表业主向废品收购者收取管理费。
记者了解到,居委会与废品回收单位签订协议,根据社区大小,每年收取1000―2000元左右的管理费。这些钱统一交给街道有关部门,作为居委会举行活动的预算外经费。
对单个废品回收单位垄断小区内废品回收生意的行为,不少流动废品回收个体表示不满,“同样搞废品回收,为什么他们收得我们就收不得?”
一长期从事居委会工作的负责人告诉记者,这样做主要是为了规范小区治安环境,限制并减少社会闲散人员出入小区。
津滨正通律师事务所李娜律师认为,居委会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没有管理权,因此无法代替全体业主向废品回收站收取管理费。而且,居委会指定废品回收站的行为本身,在一定范围内侵犯了其他废品回收个体或单位的权利,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。